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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14号:广州某公司、欧阳某生劳动争议纠纷案
更新日期:2025-03-06
经典案例14号:广州某公司、欧阳某生劳动争议纠纷案
来源:本所代理的案件
基本案情:
欧阳某生于2020年3月20日入职广州某公司处,工资按月发放,在2020年8月,广州某公司开始为欧阳某生参加社会保险,双方的劳动关系于2020年8月31日结束。
2020年3月13日,欧阳某生向广州某公司提交《入职申请表》,该表仅就入职申请者的身份信息、社会关系等与身份有关的事项进行登记。
2020年3月18日,欧阳某生、广州某公司签订《保密协议》,该协议包含了欧阳某生的工作岗位、报酬、合同期限以及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内容,但对工作内容和地点、工作时间和休假、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等劳动法规定的必备条款未作约定。
广州某公司、欧阳某生确认2020年4月20日至4月30日,5月整月、6月整月、7月整月的月工资依次为1614元、4256元、4052元、4867元。欧阳某生陈述2020年8月工资3084元,广州某公司称不清楚8月的工资情况,亦未提供证据推翻欧阳某生的主张。
双方对是否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等有争议,欧阳某生作为申请人以广州某公司作为被申请人就涉案纠纷向广州市增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请求:一、确认2020年3月20日至2020年8月31日期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支付2020年4月20日至2020年8月31日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1667元;三、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500元。2020年11月12日,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0年3月20日至2020年8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二、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0年3月20日至2020年8月31日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4789元;三、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该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仲裁裁决后,广州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以《保密协议》符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若干意见》第八条的情形而应认为双方已签订劳动合同为由,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一、原告无须向被告支付2020年3月20日至2020年8月31日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4789元;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裁判结果:
一、驳回原告广州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确认原告广州某公司与被告欧阳某生在2020年3月20日至2020年8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三、原告广州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被告欧阳某生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4789元(编者按—法院判决书写明理由:原告应支付被告2020年3月20日至2020年8月31日期间的二倍工资。现原告已支付被告上述期间的工资,故原告还应支付被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两倍工资差额17873元(计算公式:1614元+4256元+4052元+4867元+3084元),因劳动仲裁裁决原告应支付被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4789元,被告没有在法定的起诉期限内向本院起诉,视为其服从仲裁裁决,故本院认定原告应支付被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478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广州某公司负担。
2025年03月06日
157689839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