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1号:张某某诉高某及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更新日期:2024-06-18
经典案例1号:张某某诉高某及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基本信息:
委托人:张某某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件基本情况:
2017年11月11日12时10分许,被告高某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一辆小型越野客车沿广州市黄埔区联广路由南往北行驶至黄埔区联广路路口时,遇原告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黄埔区联广路由西往东行驶至,结果两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2017年11月20日,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黄埔大队出具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高军负同等责任,原告负同等责任。
被告高某系小型越野客车的登记车主,保险公司承保了该车的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为100万元,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原告受伤后即被送往医院接受住院治疗,住院一天。因治疗需要,原告于第二日转入另一医院继续治疗,共住院12天。2018年3月29日,经广东衡正司法鉴定所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书》,认定:原告全髋关节置换术后,鉴定为人体损伤九级伤残,今后续治疗费预计人民币50000元。原告支出鉴定费2700元。事后,原告将高某和保险公司一起告至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并主张判令被告高某赔偿原告医疗费 、 护理费 、伙食补助费 、营养费 、误工费 、残疾助行器费用 、残疾赔偿金 、后续治疗费 、精神损害抚慰金 、鉴定费 、被抚养人生活费共计324813元(按照原告主张按照40%承担责任,被告按60%承担责任)。还主张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及商业险保险额度内承担以上的费用并直接支付给原告。
判决结果:
判决被告保险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向原告张某某赔偿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慰金、鉴定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120000元;
判决被告保险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险限额内向原告张某某赔偿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营养费、鉴定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81639.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