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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2号:叶某某诉某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更新日期:2024-06-18
经典案例2号:叶某某诉某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基本信息:
委托人:某某公司      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案件基本情况:
叶某某于2018年6月4日入职某某公司,任职文员。并且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从2018年6月4日起至2020年6月3日止;职务为网点文员;每月10日发放上月工资。在此期间,某某公司已经为叶某某参加了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经过双方确认叶某某离职前的月平均工资为4552.04元/月。2020年4月1日叶某某其被通知由文员岗位调整为销售岗位,且从2020年4月起降薪,但其仍继续做文员工作,没有做销售工作。2020年5月12日,叶某某以某某公司强制要求做销售,调岗降薪,经常社保不足额购买,剥夺正常合理放假休息权利为由向百望公司邮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2020年5月20日,叶某某主张某某公司未足额支付其该两月工资,诉请某某公司支付该两月工资差额1822.35元、1288.39元共计3110.74元,仲裁裁决某某公司支付叶某某工资差额3110.74元。某某公司并未对此提起诉讼,服从该仲裁裁决。但叶某某后将某某公司诉至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要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2018年6月4日至2020年5月12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9104.09元;2.被告向原告 返还无故罚款500元;3.被告向原告足额支付2020年4月尚未结清的劳动报酬1822.35元;4.被告向原告支付2020年未休年休假工资2275.95元;5.确认原告与被告于2020年5月12日解除劳动关系;6.被告 向原告叶珏娴支付2020年5月实际工作工资1288.39元;7.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判决结果:
一、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20年5月12日已解除。
二、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叶某某支付2020年4月、5月工资差额共计3110.74元.
三、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叶某某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418.58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2024年11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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