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3号:债权转让不影响原合同的仲裁约定
更新日期:2024-06-18
经典案例3号:债权转让不影响原合同的仲裁约定
基本信息:
委托人:申请人 案由:采购合同纠纷
案件基本情况:
2017年8月26日,被申请人与第三人签 《采购合同》,约定采购一批机器设备,未税总价 248,290.50元。被申请人按约定预付50%货款,收货验收合格后,被申请人以没有开具发票为由一直拒付余款124145.25元。按合同第九条约定,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提交深圳仲裁委员会依据其规则仲裁解决。第三人于2019年4月24日将对被申请人等人的债权转让给申请人,并于当日将债权转让通知了被申请人。
2020年3月20日,申请人委托律师发函并将债权转让通知书随函邮寄给被申请人,要求核实并履行给付欠款。被申请人收函后电话确认欠款,但仍拒绝支付。申请人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仲裁院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欠款124,145.25元,支付利息至结清欠款之日止 ;仲裁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2020年11月2日,申请人提出书面变更请求:裁令被申请人支付货款124,145.25元,并支付利息至结清欠款之日止;2.裁令被申请人支付违约金49,658.05元(货款总额248,290.25元x20%);裁令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因仲裁支出的合理成本15,000元;仲裁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仲裁结果: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货款人民币103,040.50元,并以人民币103,040.5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由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欠款利息至实际消偿之日止。
(二)被申请人补偿申请人律师费人民币10,000元。
(三)本案仲裁费人民币15,214元,由申请人承担人民
元,被申请人承担人民币10,000元。申请人已预交人民币5,214元,被申请人直接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10,000元。
(四)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