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4号:戴某诉某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案
更新日期:2024-06-19
经典案例4号:戴某诉某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案
基本信息:
委托人:戴某(原告)
被告:杨某、某某科技公司、万某(公司法人代表)
案由:加工合同纠纷
案件基本情况:
2019年1月20日,被告杨某与某某科技公司出具欠条确认尚欠原告货款230000元。在被告杨某和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已向原告付清货款的情况下,原告主张被告杨某和公司尚欠其加工货款230000元。从欠条内容可知所涉加工货款为 2019年1月20日之前的加工货款,未有证据证明双方约定了明确的付款时间,现原告要求被告杨某和公司支付加工货款230000元。另外,被告公司系被告万某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同时万某未举证证明被告公司的财产独立于其自己的财产,应当对被告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据此,原告主张被告万某对被告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仲裁结果:
一、被告杨某、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戴某支付加工货款 230000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23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 130%,从2019年7月26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万某就上述第一判项指向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