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5号:岑某诉刘某离婚纠纷案
更新日期:2024-06-19
经典案例5号:岑某诉刘某离婚纠纷案
基本信息:
委托人:岑某 案由:离婚纠纷
案件基本情况:
2014年4月18日岑某与刘某结婚,并且于2014年10月23日生育婚生女儿小刘。刘某是同意离婚的,于2018年7月10日在法院和岑某签订了调解笔录,双方自愿离婚。双方也在法院主持下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达成了调解协议协议,但是双方均要求离婚后婚生女儿小刘由自己抚养。岑某表示从怀孕到现在都一直陪伴女儿,女儿一直跟随其生活,女儿现在广州上幼儿园,自己在广州做营业员,月收入6000左右,母亲也愿意帮忙照看女儿,加上刘某一直控制自己和存在家暴行为,刘某的性格不利于孩子的成长。 刘某则表示自己工作稳定,在东莞做保安,月收入10000元左右,自己身边也没有需要抚养的其他子女,且岑某文化程度低,性情暴躁、失眠多年存在精神异常,其性格不利于小孩的成长。
后刘某申请对岑某进行精神鉴定,但鉴定所作出了终止鉴定告知书,决定终止此次鉴定。后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后者出具不受理通知书,鉴定程序终止。为更好地了解岑某和刘某的性格特点,妥善处理好小刘的抚养权问题,法院委托了家事调查员、心理咨询师对岑某、刘某和小刘进行了亲子关系评估。评估方式为结构性访谈和亲子互动游戏。因刘某已有一年多没有和孩子见面,游戏过程中,小刘对刘某表现出明显的不配合情绪。结构访谈中,心理咨询师没有发现岑某有精神问题,也没有发现岑某和刘某有明显的性格缺陷。
仲裁结果:
一、婚生女儿小刘由原告岑某抚养。被告刘某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25日前向岑某支付小刘当月抚养费2000元,直至小刘年满十八周岁止;
二、在不影响小孩学习生活、刘某提前告知岑某的情况下,刘某可每月探视小孩二次,探视方式为周六上午10点由刘某到岑某的住处接小孩,当天晚上8点前将小孩送回岑某住处。若小孩在探视接送时出现哭闹等情况,岑某可根据情况在场予以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