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委托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案件
基本情况:2015年6月6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乙方)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甲方)签订《电影院设计合同》 一份,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完成前山诚丰广场五层电影院及电梯前室、消防、水电、 弱电、报警系统等电影院设计。建筑公司于2015年7月25日文化公司发送消防施工图电子版本,其后双方针对该施工图修改进行多次协商, 最终建筑公司向文化公司发送全部设计图纸电子版后,文化公司并未予以回复,反而在2015年12月5日另行与设计公司重新签订《电影院设计合同》,将上述设计事宜委托设计公司负责,导致文化公司与建筑公司签订《电影院设计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因此建筑公司将文化公司诉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一审法院判决:一、文化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向建筑公司支付设计费 50000元;二、驳回建筑公司要求文化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1250元的诉讼请求。三、解除建筑公司要求文化公司于2015 年6月6日签订的《电影院设计合同》;四、驳回文化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但双方均不满,后上诉至珠海市中级法院。
二审判决结果: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部分有误,适用法律部分正确, 本院予以改判。上诉人建筑公司针对合同无法履行过错问题的上诉理据充分,本院予以采纳。上诉人文化公司上诉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 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一审判决第二、三、四项;
二、变更一审判决第一项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设计 费6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