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案情描述,该案符合向最高人民法院二次申请再审的情形,你司可以通过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方式依法维权。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第二百一十一条列举了法院应当再审的具体情形。若现有新证据即深圳中院作出的刑事判决,能证明G公司在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是通过行贿取得的虚假证据,那么该案明显属于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这一情形,你司可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二、对方在再审程序中通过不正当手段影响判决以及再审存在程序违法的问题,都是申请再审的重要理由。建议尽快整理相关证据和材料,以证明再审阶段存在程序违法的情形,并及时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或补充提交申请再审的理由。
三、案涉土地面临被执行过户的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在判决已生效的情况下,你司确实无法阻止对方依据生效判决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过户案涉土地。且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明确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但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也规定了中止执行的“兜底”条款:“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故此,本案虽不具备民诉法第二百六十七条列举的几种应当中止执行的法定情形,但你司可以向执行法院反映该案的具体情况,并提供证据证明据以执行的生效判决确实存在明显错误,以达到人民法院启动自查自纠、依据该“兜底”条款裁定中止执行的目标。
最后,需要提醒的是,因本案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申请再审和再审需历经较为漫长的过程,需做好充分的准备,包括收集证据、做好听证或庭审准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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