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劳动报
因担心走光,深圳一女员工在工位上撑伞18天,被公司开除。该员工将公司告上法庭。
王小妮(化名)是深圳某公司员工。2019年6月24日,公司在工作区域内安装了多个高清摄像头,其中一个摄像头位于王小妮工位的上方。王小妮认为,摄像头能够拍摄到自己的个人隐私,公司高管是男性,她所在的位置易于走光,于是用两把伞遮挡该摄像头。
公司通过人事经理两次口头与王小妮就撑伞行为进行沟通后,又两次书面向王小妮发送了《警告信》。在此情况下,王小妮仍坚持在工位上撑伞十多个工作日。
公司认为:
王小妮自2019年6月24日开始至7月17日期间,为了逃避公司日常管理,故意用两把雨伞将工位全部遮挡,导致公司无法掌握其上班是在工作还是在玩手机,还是在从事其他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同时,其行为对其他员工造成严重负面影响,影响正常的办公环境,违背作为一个劳动者应遵守的最基本劳动纪律和行为准则。结合证据来看,其故意撑伞遮挡工位的违纪行为长达18个工作日,近乎法定的20.83天的月工作日,具有长期性、持续性等特征。
2019年7月17日,公司以王小妮在工位上撑伞严重违纪为由与王小妮解除了劳动合同。
王小妮认为:
其他方位的摄像头仍可清晰拍摄到自己的工位,其撑伞行为未影响到公司管理目的的实现,并无严重违纪或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已构成违法解除,公司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合计335124元。
二审判决:涉事员工属于严重违纪
一审法院驳回了王小妮主张赔偿金的诉讼请求,王小妮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
根据公司的内容,其安装监控摄像头的目的是为保证工作场所人、财、物的安全,且安装区域是多人工作的公共场所,公司该安装监控摄像头明显符合普遍公司行使用人单位管理权合理行为,法院认为,公司在办公室安装监控摄像头并无不妥之处。
王小妮主张其所在位置能被拍到个人身体隐私部位,完全是以一种极端角度顾虑监控摄像头的功能作用,只要规范着装完全可以避免所谓“走光”问题,所以,王小妮主张该安装监控摄像头侵犯个人隐私,法院不予采信。
王小妮为了躲避监控摄像头坚持在工位上撑伞十多个工作日,拒不改正、拒绝服从公司管理,不仅给其他员工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更导致公司的相关管理制度如同虚设,故其行为完全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之情形。
综上,王小妮主张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法院不予支持。
高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王小妮不服,向高院申请再审。
高院经审查认为:
虽然劳动法等法律明确保护劳动者利益,但劳动者有义务遵守公司的劳动纪律。
王小妮我行我素,拒不改正和服从管理,作为公司中层管理干部,其行为不仅影响了公司的正常工作秩序,更给其他员工造成了不良的负面影响。二审法院认定王小妮的行为属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的情形并无不妥,公司据此解除与王小妮之间的劳动合同,合法合理。
王小妮诉请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缺乏理据,一、二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可。
高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