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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无故辞退
更新日期:2024-06-1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以及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没有签订合同,您可以通过其他证据证明您与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以及约定的工资标准,例如工资流水、考勤记录、聊天记录、工作视频等。单位以业绩不达标辞退是需要有明确的证据证明您不符合录用条件,不然无法随意辞退员工的。您可以先与单位协商,协商无果您收集证据后,可以就辞退以及工资问题申请劳动仲裁。
2024年11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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